2.根据拖曳(牵引)需要,使用拖吊一体车辆的简易起吊功能对被救援车辆进行拖曳(牵引)方向、方位调整的,不得收取吊车服务费。
3.在一次车辆救援服务过程中,出动一台吊车吊两辆以上事故或故障车辆,对每台被吊车辆均只能按规定标准的60%收费。被吊车辆超过1台吊车施救能力,经协商必须使用两台吊车配合施救的,吊车总费用不得超过被吊车辆规定标准的180%。
4.大雾天气、夜晚(21时至6时)、积雪结冰道路、隧道内救援,收费上浮20%(不得累计上浮)。
5.由于车主故意隐瞒实际装载吨位,造成二次出动吊车的,按被吊车辆规定标准的30%收取第一次出动吊车的空驶费,第二次出动并实施吊车的,按照规定收费标准执行。
6.吊车的车辆通行费由救援方负担。
7.对装运国家规定的易燃易爆及危险品的车辆,按实际救援成本协商收费。
8.起吊高速公路路基以外的车辆或动用50吨以上吊车的,收费由双方协商确定。
9.车型分类按交通运输部《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》(JT/T489-2019)标准执行。卧铺客车每一铺位折合1.5个座位。
10.车辆抢修、货物装卸及转运、路面清理等其他高速公路救援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,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