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、根据《通知》所确定的收费标准,对一、二、三、四、五型车因事故或故障须拖离高速公路的,拖车费的基价分别是10公里280元、380元、450元、500元、580元。每超过1公里,分别加收15元、20元、22元、25元、27元;
2、《通知》还规定了“放空费”,即施救车因事故(或故障)车辆车主或驾驶员要求赶到现场,因事故(或故障)车辆车主或驾驶员的原因不需施救收取的费用。“放空费”按被拖相应车型基价的50%收取,不足200元按200元收取。事故(或故障)车辆不能拖行,需动用其他运输工具转运的,按拖车标准加收20%;
3、货车车货总重超过30吨的拖车费;31-55吨的车辆,在基价基础上每吨加收20元,超过55吨的车辆,超过部分每吨加收40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