右转和直行车辆的交通规则:
1、直行车辆在主路行驶,右转车辆准备从辅路并入主路时,直行车辆应当先行。
2、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控制、交通标志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,进入交叉路口前应当停车等候,然后按照下列原则让车辆优先通行:
(1)直行车辆让右边道路的车先来;
(2)转动机动车让直行机动车先行;
(3)对向行驶的机动车,右转车辆让左转车辆先行。
3、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,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:
(1)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,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;
(2)准备进入环形路口的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;
(3)向左转弯时,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。转弯时开启转向灯,夜间行驶开启近光灯;
(4)遇放行信号时,依次通过;
(5)遇停止信号时,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。没有停止线的,停在路口以外;
(6)向右转弯遇有同车道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,依次停车等候;
(7)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,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、行人先行。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。
转弯与直行相撞的责任认定:
1、法律规定,转弯车辆需要让行直行车辆,所以转弯车辆与直行车辆相撞的,一般是由转弯车辆全责;
2、但存在以下特殊情况的,直行车负全责:
(1)比如转弯的车辆已经是在转弯过程中了,直行车由于没注意而撞上转弯车,应当由直行车负全责。
(2)直行车所行驶的方向前方路口有让行的标识,但是直行车未让行,而导致与转弯相撞,直行车负全责。
(3)在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十字路口,直行车闯红灯,与按照信号灯正常左转的车辆相撞,直行车负全责。
3、车辆行驶至无交通指示的路口时,要按照右侧先行的规则,也就是说,无论右侧来车是直行车还是转弯车,都应当让右侧车辆先行,否则由直行车负全责。
【法律依据】
《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》第五十一条
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,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:
(一)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,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;
(二)准备进入环形路口的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;
(三)向左转弯时,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。转弯时开启转向灯,夜间行驶开启近光灯;
(四)遇放行信号时,依次通过;
(五)遇停止信号时,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。没有停止线的,停在路口以外;
(六)向右转弯遇有同车道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,依次停车等候;
(七)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,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、行人先行。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。
第五十二条
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,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(二)项、第(三)项的规定外,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:
(一)有交通标志、标线控制的,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;
(二)没有交通标志、标线控制的,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,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;
(三)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;
(四)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。